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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12-05 15: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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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西门头沟区水峪嘴村。王颖 摄
农民是乡村的居住者,也是生产者、建设者和维护者,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也是乡村的主体。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杜志雄介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工作归纳为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三个方面。“可以说在这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每一项都涉及到农民参与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杜志雄。受访者供图
然而,这些文本中的概念,是否得到了农民本身的响应,是主体性是否得以体现的基础。杜志雄表示,之所以出现农民参与不理想,出现“政府干,农民看”,出现“替农民做主,代农民决策”的现象,和法政文本赋予的农民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农民内生主体意识的响应有关。
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改造乡村、重塑农民的现象比比皆是。然而,基于外部的力量,如何真正得到农民的认同,使农民参与其中,仍有许多难题待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王春光认为,乡村振兴本身是自上而下实施的,这会导致农民的需求和政府的一些举措存有差异。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王春光。受访者供图
“首先,权利是参与的基础、前提,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民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不足。举例来说,与城市相比,农村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受到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多方因素限制。如果农民的资产要素无法得到利用,这势必会导致农民无法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
其次,村民自治体系存在着过度行政化的影响。由于行政化在村庄的加强,一些村干部的主要精力,都用于完成下达的任务,而无暇自主协商与治理。反过来,村民也会对自治过程冷漠化淡漠化,导致村民自治落空。
再次,乡村需求弱化的问题。由于农村的青壮年外出打工,很多村庄留下的都是一些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从而导致需求不足。最后,乡村机会和资源缺乏,叠加利益共享不足的问题,基层政府更多将有限的资源,打造成乡村振兴的典型示范村,但许多示范村的示范效应不够强。还有一些乡村产业虽然发展得不错,但农民享受不到其中的利益。”王春光说。
乡村振兴不仅是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部分,更是改善农民生计、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的事业。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赵旭东表示,从世界发展的轨迹来看,试图通过城市发展、海外贸易将乡村的问题转化出来。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赵旭东。受访者供图
在中国,乡村的发展与变迁中,并没有出现这一过程,而作为乡土生活的一分子,农民实际上一直在参与的过程当中。赵旭东说,“中国近代以来大的变化都跟乡村有关系。通过不断改造乡村来引发转型,今天这一过程还没有停止下来。”
在今天,为何要反复重申农民参与的问题?赵旭东表示,农民参与这个概念,本身是外部给予的,在乡村振兴中之所以出现参与性不高的现象,“其中隐含着一个很难解决的悖论:乡村未来前途的问题。”
农民并非不愿意参与乡村的改变,事实上,在过去数十年中,乡村的变迁,多数都是农民自发创造的。赵旭东说,“农民的参与,只有在享有选择权或者自主性的时候,才会表现出来。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所经历的联产承包制、乡镇企业等,都是农民自发的生存需求倒逼政策。因为这些改变都是与农民的生计息息相关的。而当城市项目落地到乡村,且与农民生计本身比较遥远的时候,农民就会表现出一种置身事外的漠然。”
赵旭东认为,今天中国的乡村振兴,和过去乡土中国的建设一脉相承,“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双轨制’仍然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目前,乡村的高度行政化越来越像单轨制,削弱并压低农民的自主性,也使地方自治越来越模糊。当下乡村振兴的很多规划,应更多吸引农民的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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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真正激活农民的主体意识,使农民更多参与到乡村振兴的战略实施之中,让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
杜志雄认为,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一种发生机制,为乡村的变革及其过程中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带来了机遇、空间与资源。乡村振兴的目的是为了农民,更完善的顶层设计、更具体的操作方法、更先进的发展理念,是保障农民主体性的途径,“唯有源于农民内心的主体地位激活并积极参与其中,乡村才能真正全面振兴。”
乡村振兴不仅需要农民参与,更需要为农民创造利益。赵旭东认为,农民新的生计模式,是新的自主性的表现。鼓励多样性,而非单一化的模式或许是破局之关键。同时,要注意每个地方有自己的特点和应对不确定的方式,标兵模式的示范效应,并不能有效刺激农民的内生动力。此外,还应该重视文化属性这条主线的发展,这有助于农村的文化自觉,同时也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一个在现代化喧嚣中体会自然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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